减免诉讼费的条件是什么?


减免诉讼费,其实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因为某些合理原因,不用交或者少交一部分诉讼费用。这是国家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这几种情况,通常是当事人经济非常困难,或者所涉及的案件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免交诉讼费。 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也就是说,当当事人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情况,但又不完全符合免交条件时,可以申请减交一部分诉讼费。 另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是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是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这是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在当下没有能力立刻缴纳诉讼费,但后续有能力承担,所以允许先缓一缓再交。 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