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首先,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实际控制。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保管物;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夺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利行使留置权。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当货物已经交付,但债务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支付货款,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若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动产之间存在某种内在联系。一般来说,这种联系表现为债权是基于该动产本身所产生的,或者是基于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有直接关联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因完成工作成果而对定作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此时报酬请求权与占有原材料之间就存在牵连关系。 最后,留置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法律明确禁止留置的财产,债权人不得留置。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在某些特殊的运输合同中,双方约定即使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得留置货物,那么承运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当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时,债权人应当仔细审查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债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债务,避免因留置权的行使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