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医疗事故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环节,而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是有一定条件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有明确的鉴定申请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也可以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其次,申请鉴定的事项要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只有符合这个定义的争议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畴。例如,如果只是患者对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这就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 再者,要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等。患者一方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最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受理。 总之,只有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医学会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在申请鉴定前,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准备好所需材料,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