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不起诉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几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帮信罪符合上述情况,就会法定不起诉。例如,某人虽然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点技术支持,但情节极其轻微,危害也不大,这种情况就可能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 酌定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帮信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比如是初犯、偶犯,并且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也较少等,检察院就可能综合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帮信行为,并且积极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同时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只是帮忙进行了简单的广告推广,获利很少,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帮信罪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者无法证明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网络技术服务,但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对方是用于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