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就是这个外观设计得是前所未有的。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判断新颖性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地域标准方面,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简单说,就是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比如你设计了一款杯子外观,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出版物上或者国内实际使用中都没有类似的,那就可能符合新颖性。 其次,应具有独创性。许多国家把这个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独创性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有明显特点,也就是“不相近似”。判断时,要比较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同类产品,从整体看是否相似,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你设计的一款手机外观和市场上已有的手机外观在整体造型、布局等方面有明显差异,这就可能具备独创性。 然后,应富有美感。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不过世界各国对此规定不同,像美国、英国等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有要求。富有美感就是这个外观设计用在产品上能让人觉得好看,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比如一款设计精美的灯具,造型独特、色彩搭配和谐,让人看了感觉赏心悦目,就符合富有美感这一条件。 最后,应适于工业应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目的是促进商品交流和经济发展,所以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得能用工业生产的方式放到产品上。也就是说这个设计要能够在生产中实现,不是只存在于想象中。例如一个汽车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通过模具制造等工业手段应用到汽车生产上。 此外,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还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比如不能侵犯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等。 相关概念: 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独创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 美感:外观设计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工业应用: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