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无资产时可以执行股东吗?

我是一个和某公司有债务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我债务,但执行时发现公司没有资产。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执行该公司股东的财产来偿还我的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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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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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时,能否执行股东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当公司无资产可执行时,是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的。因为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执行股东财产。 一种情形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其出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情形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公司成为股东的“提款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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