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我爷爷生病住院,情况不太乐观,他在病床前口头交代了一些财产分配的事。我想知道,这种口头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是有效的呢?我担心到时候因为遗嘱无效起纠纷,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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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要让口头遗嘱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比如,遗嘱人在突发的严重疾病、重大车祸现场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该条明确指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其次,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有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防止遗嘱受到不当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后,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比如,遗嘱人在医院经过治疗病情好转,能够以书面形式立遗嘱了,此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这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总之,口头遗嘱虽然在危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表达遗嘱人的意愿,但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尽量采用书面等其他更稳定的遗嘱形式,以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和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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