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个普通合伙企业,但是不太清楚设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包含哪些方面,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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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合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其次,合伙人之间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就像是合伙企业的“章程”,它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伙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合伙人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另外,合伙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这是为了让交易相对人明确企业的性质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它是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条件之一。 最后,设立合伙企业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特殊要求,例如某些行业可能需要特定的资质或许可证等。在设立合伙企业时,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设立符合所有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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