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有什么条件?
我家里人被刑事拘留了,我们很担心他。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把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变更为其他的呢?比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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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将一种强制措施改变为另一种强制措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意味着,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案件又需要继续侦查,就可能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也就是说,如果在讯问后发现不应当逮捕,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表明,只要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合适,就应当及时变更。 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所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变更,司法机关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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