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失踪人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家里有个人不见了,已经好几天联系不上了,我想去报案,但是又不知道符不符合报失踪人口的条件。我想问下,报失踪人口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是失踪多久可以报,还是有其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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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踪人口主要涉及到两个场景,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查找,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下面分别为您介绍这两种情况所需的条件。 首先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失踪超过24小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失踪人员可能遭遇了危险,比如涉及绑架、拐卖等情况,或者失踪人员是儿童、患有精神疾病或智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公安机关会立即立案展开调查,不受24小时的限制。这是基于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考虑,公安机关有责任及时处理可能涉及紧急危险的失踪情况。 其次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此外,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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