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之前申请过强制执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中止了。现在我想恢复强制执行,但是不太清楚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行。我该怎么做才能符合恢复执行的要求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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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指的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某些特定情形的出现而暂时停止执行,之后在特定条件满足时再次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恢复强制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种常见条件。首先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如果之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获得了一笔新的收入、名下新购置了房产或车辆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因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来甲发现乙中了彩票获得一笔巨款,此时甲就可申请恢复执行。 其次是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止执行,像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当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就可以恢复。比如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期间丙公司被宣告破产重整,执行程序中止。待丙公司重整完成,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执行程序便可恢复。 此外,如果是和解协议未履行导致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例如,戊和己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己分期还款,但己只还了第一期就不再履行,戊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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