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在给别人的债务做担保,听说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是只要我是担保人就可以吗,还是有其他要求?想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具体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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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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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债权人没有先去要求主债务人还钱,或者没有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让自己还钱的要求。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一般保证的情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首先,主合同纠纷必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跳过对主债务人的司法程序,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确定主债务人是否真的无法履行债务。 其次,要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即使经过了审判或者仲裁,确认主债务人有还款义务,债权人还需要通过法院等执行机关,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让主债务人还清债务时,保证人才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但是,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除外情形,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很难通过向主债务人主张来实现,所以保证人就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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