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还在试用期,听说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一定条件。我想知道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才能这么做,要是不满足条件解除了我该怎么办,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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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特殊阶段。在此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对于劳动者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种规定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相对自由的择业权,方便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工作环境、职业发展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该用人单位工作。 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则相对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招聘时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客观的考核和评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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