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监督与申诉审查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但对结果不太满意,想了解下法院审判监督和申诉审查这两个概念。我不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走哪个途径更适合我这种对判决有异议的情况,想弄明白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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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监督和申诉审查是司法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法院审判监督是法院系统内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决定再审,以纠正错误裁判的一种自我监督机制。而申诉审查则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相关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活动。 在启动主体方面,审判监督的启动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申诉审查的启动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审查内容来看,审判监督是法院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还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等问题。申诉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错误。 最后在程序性质上,审判监督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具有主动性和职权性。申诉审查则是一种当事人寻求救济的程序,具有被动性,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诉才能启动审查程序。总之,这两个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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