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 首先,主体条件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原诉讼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在一个涉及房屋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中,甲和乙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进行诉讼,而丙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而丙为乙提供了担保,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和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程序条件方面,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参与到原来的诉讼中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几种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等。 再者,实体条件上,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这里的内容错误主要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与真实的法律关系不符。例如原判决错误地将第三人的财产判给了他人,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时间条件要求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里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期限,第三人就丧失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主体、程序、实体和时间这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三人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