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我之前没参与一个案子的审理,但现在发现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影响到了我的权益。我听说可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不知道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起诉。想了解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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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没参加某起案件审理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原案件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子的所有权打官司,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案件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以质量问题起诉甲,而这批货物的零部件是丙提供的,如果甲败诉可能会向丙索赔,那么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参加原案件的审理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诉讼。 再次,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这里需要第三人拿出证据来证明原判决等存在错误,并且这种错误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最后,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这个期限,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了。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未参与原案诉讼但权益受影响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起诉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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