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我前段时间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莫名多了一笔钱,对方联系我让我归还,可我觉得这钱在我账户就是我的。后来听说对方可能会去法院立案告我不当得利,我想知道不当得利立案得满足啥条件,我这情况会不会被立案啊?
展开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我国,不当得利立案通常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是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却增加了,比如捡到一笔钱据为己有,使自己的财产直接增多;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像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从侧面表明了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的一个要素。 其次是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丧失。比如因为他人的不当得利行为,导致自己的财物丢失,或者失去了原本可以获得的收益。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利益,而没有他方受到损失,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这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不能让一方无端获利而使另一方受损却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最后是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因为他方受到了损失,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关联。如果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没有这种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例如,甲在路边捡到了乙不小心掉落的钱包,甲获得了钱包里的钱,乙则受到了损失,这种情况下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不当得利的立案才具备基本的条件。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