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明确认定工伤所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就是按照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指的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是说受伤和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在工厂流水线上工作时,被机器弄伤了手,这就符合该条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就是为了正式工作做准备,像上班前调试机器;“收尾性工作”就是工作结束后的清理等工作。例如,下班后打扫工作区域,不小心摔倒受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职业,比如保安在制止犯罪行为时被打伤,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比如,长期在煤矿工作患了尘肺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就是受单位指派到本单位以外的地方去工作。比如,出差期间在谈业务的路上遭遇车祸受伤,就符合该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比如,在下班回家路上被汽车撞了,经过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在工作时突然心脏病发作,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去世,就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比如,职工在参加救火行动中受伤,就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种情况下,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