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的供述是否属于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同案犯的供述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接下来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两方面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案犯在案件中也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以他们的供述属于上述第五类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同案犯供述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不过,虽然同案犯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实际运用中有诸多限制和要求。由于同案犯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比如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歪曲事实、推卸责任等,所以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严格审查。法院在采信同案犯供述时,通常不会仅凭同案犯的单一供述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意味着同案犯的供述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对于同案犯供述的审查,还会考虑获取供述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同案犯的供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只有当供述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会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