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和两阶层观点有什么冲突?


四要件和两阶层是我国刑法学中用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两种不同理论体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理论的基本概念。四要件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比如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则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像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 而两阶层理论将犯罪的判断分为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违法阶层主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也就是行为是否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那么就进入责任阶层的判断。责任阶层主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故意或过失等。 这两种理论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判断顺序上,四要件理论是四个要件平行判断,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只要四个要件都具备,就认定犯罪成立。而两阶层理论是阶层式的判断,先进行违法阶层的判断,只有在违法阶层判断行为具有违法性后,才进入责任阶层的判断。这种判断顺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处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时,两种理论也存在差异。四要件理论在判断时,往往是将违法阻却事由放在四个要件之外进行考虑。而两阶层理论将违法阻却事由纳入违法阶层的判断中,当行为符合违法阻却事由时,就直接在违法阶层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无需再进入责任阶层的判断。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刑法条文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哪种理论,但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两种理论都有一定的支持者。不过,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两阶层理论在我国的影响力逐渐增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理论选择可能会影响对一些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了解两种理论的冲突和特点,有助于更准确地认定犯罪,实现司法公正。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了解这些理论也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