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股权转让款解除协议会有什么后果?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当出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解除协议的情况时,会产生一系列特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一旦解除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基于该协议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这就好比原本两个人说好要一起做一件事,现在其中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决定不做了,那么他们之前达成的约定就不再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意味着,若转让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协议义务,比如已经将股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那么在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股权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接下来是关于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常见的有支付违约金。如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受让方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要是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转让方也可以要求受让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转让方为了促成此次股权转让,可能支付了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这些都可以作为实际损失要求受让方赔偿。此外,在未付股权转让款解除协议的情况下,转让方还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受让方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了担保,比如质押、抵押等,转让方在解除协议后,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总之,未付股权转让款解除协议后,转让方有多种权利可以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转让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