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地的婚姻会产生什么后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分居两地的婚姻可能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从婚姻关系本身来说,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单纯的地理上的分居两地。比如,如果夫妻双方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而感情并没有破裂,那么这种分居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也就是说,分居两地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关键在于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以及分居的时长等因素。 在财产方面,夫妻分居两地期间,各自的收入等财产状况可能相对独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即使分居两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的财产仍然按照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分居两地,子女可能跟随一方生活。这并不影响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单独承担了较多抚养子女的责任,在离婚时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以及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的因素考虑。 此外,分居两地的婚姻还可能涉及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能力扶养而不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总之,分居两地的婚姻在法律上会涉及到婚姻关系、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