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公权力有哪些规定?


公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国家公权力的组织、运行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全面且系统的规定。 从公权力的来源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公权力源自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必须代表人民的意志,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在公权力的组织架构方面,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做出了详细规定。宪法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这种明确的职权划分,有助于保障各个国家机关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从而使公权力能够依法有序地运行。 宪法还规定了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规定为公民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宪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公权力的来源、组织架构和监督机制,为保障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