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时,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诉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对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这就好比证明你是谁,只有明确了身份,法院才能确定参与诉讼的主体。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提供登记资料,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若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生变更,还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这是为了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的一致性。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条件中明确原告与被告身份的要求。 其次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都属于此类证据。这些合同和文件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确定纠纷责任和范围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以这些合同和补充协议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关键。 再者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这又分为多个方面。在工程预、决算报告方面,它能反映工程的造价情况;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这是证明发包方是否按约支付款项的直接证据;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这些对于确定工程是否合格以及最终的工程量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质量的认定等都有相关规定,这些证据就是依据这些规定来支撑自己的诉求。 另外,若有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申请,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如银行存款单、担保函等。这是为了保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胜诉,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 总之,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时,准备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受理和后续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应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认真准备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