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是否会被依法撤销?
我把朋友暂放我这的电脑卖给了别人,朋友知道后很生气。我想了解下,我这种无权处分的行为,会不会被依法撤销啊?我现在很担心会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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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指的是没有处分权而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比如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掉、送人等。那么无权处分是否会被依法撤销,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相应的交付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受让人就可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撤销该无权处分行为,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张三把李四委托他保管的手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且已经把手机交给了王五。这种情况下,王五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手机的所有权,李四不能要求撤销张三和王五的交易,但可以要求张三赔偿损失。 然而,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或者没有完成交付或登记手续等,那么原所有权人就有权要求撤销该无权处分行为,追回自己的财产。 比如,张三把李四的汽车以非常低的价格卖给了知道这是李四汽车的赵六,并且还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这时李四就可以要求撤销张三和赵六的买卖行为,把汽车要回来。 所以,无权处分并不一定会被依法撤销,要根据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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