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我最近接了个建筑工程,和对方签了施工合同。现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不知道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不是要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处理。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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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这种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关键就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且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诸多与不动产紧密相关的问题。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也有利于对不动产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等工作。 比如,在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施工方与发包方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更方便地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和鉴定,从而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所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当发生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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