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具有多方面的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意味着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人要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合同的履行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发包人有义务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果一方违反这些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而对于合同的转让,《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最后是合同的终止效力。当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等情况时,合同会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当事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