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这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法律依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一种情况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前提。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就无法保证其有能力完成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所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例如,一个只能承接小型建筑工程的企业,去承接大型商业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挂靠”。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为了承接工程,会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因此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比如,某个人没有任何施工资质,通过给一家有资质的企业缴纳管理费,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三种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那么基于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中标无效,此时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认定无效。比如,发包人和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后续使用该建筑的业主的利益,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利益和公共安全,法律对其效力认定有严格规定。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