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中,建设施工合同的管辖是一个重要且需要明确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的基本概念。管辖指的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言,管辖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关乎到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然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它还受到专属管辖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对案件进行审理,也便于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勘验等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例如,如果一个建设工程位于A市,那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应由A市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在与专属管辖冲突的情况下也是无效的。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或者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且,在涉及到级别管辖的问题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审理。比如,一些标的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总之,建设施工合同的管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