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是怎样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觉得某个法院不应该受理你这个案子时,你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接下来,说说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所以,如果你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定要在这个时间段内进行。 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说明你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比如建设工程所在地并非受诉法院辖区等。 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一般会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也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听证。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你的异议申请。如果你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理运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的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有合理的依据,不能滥用这项权利来拖延诉讼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