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是一个重要且较为复杂的问题,它关系到当合同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将从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两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约定管辖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方便他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然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还有特殊的专属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没有有效的约定管辖,那么就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设工程的不可移动性,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此外,关于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额可能相对较高;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额可能会低一些。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要了解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有效的管辖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向相应的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则要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级别管辖的问题,确保向正确级别的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顺利的维护。总之,准确理解和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