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施工单位留置权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最近我们完成了一个项目,但建设单位一直拖欠工程款。听说施工单位有留置权,我想了解一下施工单位留置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行使时要注意什么,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view-more
  • #施工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施工单位留置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其留置权的行使有着特定的条件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如果要行使留置权,通常是在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费用的情况下。 然而,施工单位行使留置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而留置权的对象通常是动产。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施工单位可能会占有建设单位的一些动产,比如建设单位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此时若满足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施工单位可以对这些动产行使留置权。 构成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施工单位必须合法占有建设单位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依据合同等合法途径占有,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占有动产。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费用的期限已经到达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施工单位的债权是因为与该动产相关的业务而产生的。 当施工单位行使留置权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单位留置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Internal server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