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内容是什么?

我开车上路时,朋友提到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一项规定主要针对什么情况,对我们日常开车有什么影响,希望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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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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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下面来通俗解释一下这个法律概念。信号灯中的黄灯起到过渡作用,当黄灯亮起时,交通状态即将发生改变,从允许通行变为禁止通行。这里规定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是为了保障交通的流畅性,避免车辆在路口突然停止,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比如,当你开车行驶到路口时,信号灯刚好由绿灯变成黄灯,而此时你的车辆已经过了停止线,那么你就可以继续通过这个路口。 这一规定是有明确法律意义的。依据此条规定,在实际的交通执法和事故判定中,如果车辆在黄灯亮起时已经越过停止线却被要求停车,或者车辆未越过停止线却继续行驶通过路口,就会成为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因为不遵守此项规定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会参照这一条例进行。这样能确保交通规则的严格执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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