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教师的权利方面,根据《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即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方面,《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在资格和任用方面,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培养和培训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在考核上,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在待遇方面,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在奖励方面,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对于违反教师法的情况,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