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吗?


在探讨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是否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没有合同,但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双方存在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手续且继续用工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办终止手续,而劳动者继续在企业工作,企业也没有反对,还按照以往的方式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可以视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因为从双方的实际行为来看,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接受并给予相应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期满后企业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也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超过一个月后,企业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此外,如果企业想要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比如,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如果企业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在劳动者继续工作且企业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视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了解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