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出要约后又发出撤销要约,合同是否成立?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之后又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现在对方说合同已经成立了,可我觉得我都撤销要约了,合同不应该成立。我就想弄清楚,在我这种发出要约后又发出撤销要约的情况下,合同到底会不会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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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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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发出要约后又发出撤销要约,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和要约的撤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你想和别人签合同,然后把合同的相关条件告诉对方。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如果不存在上述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且该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就被撤销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要约已经不存在,受要约人就无法基于该要约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自然不能成立。 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一个购买货物的要约,乙还没有作出承诺,甲又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且该通知先于乙的承诺到达乙,那么这个要约就被撤销了,甲乙之间关于该货物的合同就不能成立。 然而,如果存在不可撤销的情形,即使要约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该撤销行为也是无效的。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明确表示该要约在10天内有效(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之后甲又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此时这个撤销通知是无效的。如果乙在这10天内作出了承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 综上所述,发出要约后又发出撤销要约,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要约是否符合可撤销的条件,以及受要约人是否已经作出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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