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比如,甲和乙商量买卖一批货物,双方对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都谈妥了,那么这个合同就成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效力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总之,合同成立是合同效力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会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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