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但在过去施行期间对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些该司法解释曾有的主要规定。 首先,对于合同的订立方面,它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就相当于,你发布了一个寻找丢失宠物的悬赏广告,有人按照要求找到了宠物,那你就应该按照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依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就是对悬赏广告这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解释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限制。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会被认定无效,而不是只要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无效,这避免了过度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保护了交易的稳定性。 关于合同的履行,解释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举个例子,如果因为政策调整,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让一方遭受巨大损失,这时候就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在违约责任方面,解释还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为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合理调整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