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管理有哪些方面?


合同履行管理是指在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全面履行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里约定了什么,双方就都得按照约定做到。同时,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除了要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还得及时通知买方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等信息;买方则有协助卖方完成交付的义务,像提供必要的收货条件等。 其次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在甲没有交钱时,乙就可以拒绝交货。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没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再者是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追讨,乙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追讨。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后是合同履行中的变更和转让。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履行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