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而设立的制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付款,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把货物交给甲。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应先向乙供货,在供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提供适当担保。若乙提供了担保,甲应恢复履行;若乙未能提供担保,甲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合理行使这些权利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在行使抗辩权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