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保全及其两种方式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担心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转移财产,听说有合同保全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合同保全到底是什么,它的两种方式又分别是怎样的,在我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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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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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合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的钱到期未还,同时甲对丙也享有到期债权,但甲却不向丙主张权利,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求偿还甲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甲欠乙钱,为了逃避债务,甲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此时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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