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在第3年行使是否有效?
我之前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发现里面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感觉被对方坑了。签合同到现在已经过去3年了,我想知道现在去行使合同撤销权还行不行,这撤销权在第3年行使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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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合同存在一些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取消这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除重大误解和受胁迫之外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就得行使。如果是受胁迫的情况,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 对于合同撤销权在第3年行使是否有效的问题,关键要看这3年的起算点。如果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开始算已经过了3年,那么撤销权很可能已经消灭了,此时行使撤销权通常是无效的。但如果从合同成立开始算才过了3年,同时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还未超过相应的除斥期间(如一般情形的1年、重大误解的90日、受胁迫情形自胁迫行为终止起1年),那么当事人仍可行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撤销权在第3年行使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撤销事由以及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来判断。在遇到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关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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