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能否并存?
我跟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我想解除合同。但我不知道解除合同之后,还能不能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就想弄清楚,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这两件事能不能同时进行,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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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可否并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合同解除,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提前结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让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表明,在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进一步理解。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向乙交付特定规格的货物,乙支付相应货款。然而,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此时,乙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还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像乙为等待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违约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但在大多数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另一方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让违约方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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