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呢?


合同终止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终止的情况。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按时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也按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此时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就自然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某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货款,同时乙又欠甲 10 万元加工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将这两笔债务相互抵销,合同关系也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然后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债务人就可以将货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最后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例如,甲欠乙 5 万元,乙明确表示不需要甲偿还,这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也随之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此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也会终止,比如企业合并,原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总之,合同终止的情况多种多样,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合同是否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