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要判断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要看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所谓“危害公共安全”,就是说这个行为可能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伤害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面临危险。比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这就很可能会危及到众多顾客和商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造成商场及里面的商品等重大财产损失。 从主观方面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像恐怖分子故意制造爆炸事件,他们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还积极去实施。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工厂的工人在操作危险机器时,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发生爆炸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这就可能构成过失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多个具体的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特定的定罪标准。比如放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比如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