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类别,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下面从四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比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实施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不过,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像重大飞行事故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 其次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为了报复社会而故意在人员密集场所放置炸弹,这就是直接故意;而行为人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明知可能引发火灾却放任不管,导致发生重大火灾,这就属于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交通肇事罪,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其关键特征,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到众多的人或者重大的财产。例如,在公交车上纵火,纵火者无法确定会有多少人伤亡以及会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放火、决水、爆炸等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像消防队员在有能力灭火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火势蔓延,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规定,该章详细列举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