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意味着案件就结案了?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之后还会不会有什么变数,需不需要再做些什么,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等于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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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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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案件绝对结案了,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从而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所说的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大部分情况下,这起刑事案件可以看作是在检察院阶段结案了,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再因该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事情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争取重新审查这个案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也有途径来推动案件继续进行。因此,检察院不起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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