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的性质有哪些?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一些涉及留置权的事儿,不太明白留置权到底有啥性质。比如在交易中,对方没按约定付款,我扣下了他的货物,这算留置权吗?我想具体了解下留置权性质包含哪些方面,能给我在实际操作中提供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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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性质
  • #法定担保
  • #留置权从属性
  • #留置权不可分性
  • #留置权物上代位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性质: 首先是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这意味着它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而是直接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当然地享有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依法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承运人的。 其次是从属性。留置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存在,留置权才存在;主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并且留置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例如,甲欠乙货款10万元,乙留置了甲价值15万元的货物,那么乙只能就10万元的债权对该货物行使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 再者是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动产,而不是仅及于其中的一部分。只要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即使留置物的价值超过了债权的数额,债权人也可以整体留置。但为了公平起见,当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甲欠乙加工费5万元,乙留置了甲价值8万元的一批钢材,由于钢材是可分物,乙留置的钢材价值应大致相当于5万元。 最后是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不仅及于留置物本身,还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当留置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代位物,继续担保债权的实现。例如,留置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获得了保险赔偿金,该保险赔偿金就应继续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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