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伤后没办法正常上班。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想知道误工时间到底怎么算。是按医院给开的休息证明,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误工时间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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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里,误工时间的确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方法。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提到,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简单来说,就是医院给出的诊断、休假证明等能作为确定误工时间的重要依据。 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解释下定残日,就是在受害者的伤势稳定之后,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日期 。比如,小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在10月1日去做伤残鉴定,10月5日得出鉴定结果,那么定残日就是10月5日,误工时间就计算到10月4日。 对于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误工时间就直接依照法医鉴定里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或者按照病历簿、住院总结中记录的医生建议的休养时长来计算,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到休养结束之日为止。 另外,在实际确定误工时间时,为了避免纠纷,如果对方不认可或存在争议的,可提请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来确认误工期限。而且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选鉴定机构鉴定,因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有权重新鉴定。 相关概念: 定残日:受害者伤势稳定后,经专业鉴定机构对伤残程度评定的日期。 误工期司法鉴定:当对误工时间存在争议时,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来确定误工期限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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