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日期标准怎样确定?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没办法工作,现在涉及到误工费赔偿,想知道误工评定日期标准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是从事故发生就开始算吗,结束时间怎么定?我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个标准,好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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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日期标准的确定方式如下: 首先,一般原则是从车祸发生之日计算至受害人休养终结之日,这段期间属于误工时间。 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受害人因伤住院并被定残的,误工天数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误工时间的依据绝大多数来源于法医司法鉴定。所以即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检材,送到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进行法医鉴定。 比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这是因为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再有误工费损失。 要是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就直接依照法医鉴定里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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